重庆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16682号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重庆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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