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兴利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刘勤诉泰来县兴利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24民初856号
〔2016〕黑0224民初85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泰来县兴利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景辉。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泰来县兴利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泰来县兴利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泰来县兴利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