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81民初2340号
原告:于作波,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文化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795012186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作波诉被告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作波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作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于作波负担。
审判员周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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