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30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峰,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与被告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
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工程劳务费52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32万元))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期间,被告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讷河市法院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并将建筑工程转包给被告***,***又将劳务施工转包给***、***,双方并于2019年6月6日签订了《劳务人工费承包合同》。后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工程劳务费,经二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代表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本人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据。此款经二原告多次索要,但二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拖欠拒付。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讷河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二原告撤回对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以债务关系单独向***诉讼。但被告***又于2021年5月21日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要求按建筑施工合同案件由施工行为合同履行地讷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然有借据,但案件起因仍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在撤销对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后,被告***不同意按债权诉讼,在答辩期内也提出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并且二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本院管辖区域。综上,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
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