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549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光华宾馆斜对面)。
被告:甘肃三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佛慈制药对面)。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5660033852P。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该单位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三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师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