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新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宝鸡分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陇县牙科乡杨家坡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陇县河北乡司法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陕西铁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