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恢497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天福,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忠,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