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8民初748号
原告:***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张家口市***南壕堑镇迎宾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5MB1900094J。
法定代表人:刘玉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虹,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95869764D。
法定代表人:张贵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来,河北国器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33号,注册号:150105000001459,组织机构代码75258115-1。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执行董事。
被告:张家口市伟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桥西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74341890X9。
法定代表人:裴勇。
被告: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四顺店街4号通胜德四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76811180。
法定代表人:张继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方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61878453。
法定代表人:王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卓建,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73872622X3。
法定代表人:吴明悦。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张家口市***南壕堑镇东街天成园小区2号楼4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贾丕昌。
原告***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张家口市亚***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伟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运输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运输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鉴定费345400元,共计352300元,由原告***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 判 长 侯志星
审 判 员 原汝峰
人民陪审员 赵燕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