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874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育才路与临西七路交汇处临沂灯具城C2区118号。
被执行人:临沂欧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陶然路与启阳路交汇处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83245786F
法定代表人:欧斌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斌元,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兰山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欧尚电器有限公司、欧斌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申请悬赏后本院发布了悬赏公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61150元及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玉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陈勤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