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

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临沂无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91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同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无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无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391执2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无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土地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无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志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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