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

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1413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育才路与临西七路交汇临沂灯具城C2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06051440C。
法定代表人:刘同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娜,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军,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欧斌元,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斌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申请人***、欧斌元价值13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申请人***、欧斌元价值13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小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谢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