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兰民保字第232-2号
原告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育才路与临西七路交汇处灯具城2区118号。
被告都志强。
被告***。
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都志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告都志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
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