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

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4692号
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雪
书记员 熊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