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5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925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1050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0925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潘明宏
书记员 许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