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

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4民初11807号
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860元,由原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