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

***、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1957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维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欧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湘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 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 聪
书 记 员  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