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财保19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是华龙区。
被申请人: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62443M,住所地濮阳濮东产业集聚区锦湖路北与龙乡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保全金额为22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220000元。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蒙蒙
人民陪审员 卢 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