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770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即易地产旁1卡商铺。
经营者:梁皖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奋梨,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2号楼2-701房、2-7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水进。
被申请人:杨敬晖,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中建海嘉(佛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在银行的存款2473202.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GUZ080Z0120Q004016T,担保金额为2473202.31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在银行的存款2473202.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孙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770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即易地产旁1卡商铺。
经营者:梁皖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奋梨,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2号楼2-701房、2-7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水进。
被申请人:杨敬晖,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中建海嘉(佛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在银行的存款2473202.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GUZ080Z0120Q004016T,担保金额为2473202.31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在银行的存款2473202.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土石方工程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孙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