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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5民初357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2号楼2-701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24224246。
法定代表人:李水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吴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