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申请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一案执行依据即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保劳人仲裁字(2017)第031号仲裁裁决现在因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宝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