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玥,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诉讼理人:陈治键,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宇松,男。
被执行人:孙琪雅,女。
被执行人:许水兴,男。
被执行人:丁素荣,女。
被执行人:张启辉,男。
被执行人:王灼,女。
被执行人: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素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润加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津011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宇松、孙琪雅、许水兴、丁素荣、张启辉、王灼、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润加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欠息20012.68元以及自2014年7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2016年10月3日止的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宇松、孙琪雅、许水兴、丁素荣、张启辉、王灼、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润加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高令,将张启辉、王灼、王宇松、孙琪雅、许水兴、丁素荣纳入了限制出入境令名单。
民事诉讼中,本院查封了张启辉名下房屋1套;轮候查封孙琪雅名下房屋4套,王宇松名下房屋1套,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屋1套。执行阶段,本院经“四必查”程序,对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金龙牌汽车、宇通牌汽车、3辆捷达牌汽车,天津市瀚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奥迪牌汽车、2辆捷达汽车,天津市天润加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奥迪汽车,王宇松名下奔驰汽车、奥迪汽车,张启辉名下海马汽车予以底档查封。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 磊
审判员 王卫国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