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2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省,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海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执2751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