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犁桥村八宝生态园听雨楼。
***与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27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