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犁桥村八宝生态园听雨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706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