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犁桥村八宝生态园听雨楼。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