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犁桥村八宝生态园听雨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恢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