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204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78718346X(1-1)。
法定代表人:张有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石台县枫树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06911501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富贵陵阳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UPD28(1-1)。
法定代表人:汪德超。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铜陵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77598331L(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循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9573814X6(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8361246XN(1-1)。
法定代表人:**。
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台县枫树山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富贵陵阳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91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2655258.33元,目前已执行到位262376.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非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安徽富贵陵阳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商业街有多套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对查询到的房产,本院已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承诺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予以信用惩戒。2020年12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另对我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非具体住所,同意法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凤林
书记员 王四维
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