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朱国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款项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6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