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矿能源有限公司

洛宁县祥瑞租赁站与河南中矿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8民初1057号
原告:洛宁县祥瑞租赁站,经营者:***,经营场所:洛宁县凤翼西路(电业局斜对面)。
被告:河南中矿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西路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宁县祥瑞租赁站诉被告河南中矿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宁县祥瑞租赁站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宁县祥瑞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洛宁县祥瑞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裴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