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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等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8921号 原告:**1,女,汉族,1960年10月10日,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2,女,汉族,1957年10月30日,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6日,住广州市海珠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被告:**3,女,1962年9月9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公司员工。 原告**1、**2、**诉被告**3、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原告方的申请,由审判员***独任,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2、**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由三原告分别分得丧葬补助费6690元及一次性抚恤金669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2、**1的母亲**系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退休员工。现**已去世。原告**2、**1、被告**3系**的女儿,原告**系原告**2、**1的母亲**女儿**4的儿子。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各原告与被告**3没有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向近亲属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并将要款项打入**的账户,损害各原告的合法权益。 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个人遗产,但是具有遗产的属性,参照遗产的方式分割,应该由各原告与被告**3平分。也不应该打入死者的个人账户。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3辩称,死者**曾公证遗嘱,要求将所有财产由被告**3继承。因此抚恤金丧葬费应当按照遗嘱的嘱托,由其代为领取以办理身后事。 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由于各原告与被告**3均未对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款项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我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留置,待各原告与被告**3协商一致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再予以发放;二、除原告所主张的款项以外,还有广东省老干局委托我司代为发放的特殊对象去世清算金60930元,及社保***调整补发2笔2640元、932.68元,请求法院一并予以处理。 经审理查明: 死者**(1933年10月24日出生)于2020年4月17日去世。其生前留有遗嘱,遗嘱载明:1、**与配偶***共生育有**4、**2、**3、**1四个子女;2、在**去世后,财产均由**3继承。 本案原告**系**4之子,**4于2019年去世,**4的丈夫于2007年去世。 本案中存在的款项包括:1、广东省老干部局发放的去世清算金60930元;2、广东省社会保险清算代付户发放的55920元(计算表中载明为“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3、广东省社会保险清算代付户发放的两笔款项合计3572.68元(备注均载明为“社保”)。因本案诉争双方未就款项的分配达成一致,因此上述款项现均存于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处,均未发放。 针对上述第1笔款项,本院去电咨询广东省委老干局后,该局工作人员回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系1949年10月1日成立,但此时广州并未解放,直至1950年才解放。因为当时不存在广东省委政府,所以在此期间退休的人员,退休待遇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广东省委老干部局经研究决定,为这些人按照国家机关待遇补足退休金,这就是“去世人员清算金”的由来。 本院特别追问,请该工作人员澄清“去世人员清算金”是否如社保一样,属于当事人原先缴纳给国家,死后退还的款项?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是。 根据被告**3提供的丧葬费发票,其为死者丧葬支出费用合计9608元。没有发票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实为继承纠纷。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点评述如下: 一、因本案是继承纠纷,因此本院应对查明的全部遗产或非遗产财产进行处分,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因此可以不拘泥于原告的诉请,一并进行处理。也正因如此,对于被告**3提出的反诉,本院不再单独受理,也一并进行处理。被告**3已缴纳的反诉费用,本院予以退还。 二、区分遗产与非遗产财产的关键点在于,该笔财产是否是死者生前以各种方法储蓄、预付的款项的返还。在本案中,上述第3笔款项属于死者生前缴纳的社保、***的返还,依法属于遗产,应当按照死者的遗嘱,由被告**3全部继承。但上述第1笔、第2笔款项是国家对死者的补偿,不是死者生前储蓄、预付的款项,依法不属于遗产,应当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置。 综上,上述第3笔款项共计3572.68元应由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给被告**3,上述第1笔、第2笔款项共计116850元应由三原告及被告**3均分,但在均分之前应当扣除被告**3支出的丧葬费用9608元,剩余107242元可供分配,每人可分得26810.5元。(原告**之母**4死于**之前,**依法可以代位继承)。 三、关于帛金,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款已由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3支付,因此对被告**3的相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各原告没有要求被告**3向各原告分配该款,属于对自身合法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尊重并不予分配。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2、**1分别支付26810.5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3支付39991.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8元,由原告**、**2、**1分别负担388元,被告**3负担1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暨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