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

**1、**2等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4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女,1962年9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2、**3、**、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8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公司)向**1支付***2019年度省直单位28号文照顾对象补助60930元;2.改判寰球公司向**1支付***因在寰球公司工作退休的死亡待遇,包括抚恤金、丧葬费等55920元;3.判令寰球公司向**1支付***的社保***调整补发款3572.68元;4.由**2、**3、**、寰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省直单位28号文照顾对象补助款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被继承人***是广东省省直单位28号文规定的照顾对象,***属于解放初期参加工作的同志,广东省委老干局每年向这些人员发放补助,当年发放上一年度的补助,一般是由省老干局委托省社保局代为发放至***个人的银行账户上,最早的发放时间是2016年,此后每年都有发放。具体到本案,所谓去世清算金,实际上是2019年度的特殊补助,所以发放期在2020年。***于2020年4月去世并上报省委老干局,因此省社保局将此款项转至寰球公司待领取。以上事实,**1已经在法庭阐述,并且法庭也同意进行调查取证。1.一审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与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只是进行电话通话,一没有审查对方通话人员的身份,二没有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名确认,也没有让各方当事人质证,却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本依据,程序不严肃,完全没有公信力。并且,上述特殊补助既然是依据广东省省直单位28号文的规定,那么应当取得该28号文的文本才可以厘清补助的真实性质,一审法庭也没有进一步查清。并且,按照一审判决阐述的取证经过,法庭没有对特殊补助的发放时间、发放程序进行询问,反而追问是否***生前预缴的类似社保性质的款项,其目的难以理解。即使根据一审判决,上述特殊补助是为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机关待遇补足退休金,不恰恰说明此款项是退休工资补助的性质,只是发放期为当年发放上一年度的补助,这不正是遗产范围中第一项公民的收入吗?根据广东省委老干部局的电话告知,因为***在2020年4月死亡,还有2020年1月至4月的补助在2021年末需要发放,难道作为继承人的各亲属还要为这四个月的补助再一次对簿公堂?由于取证方式的不严肃,导致发生一系列事实问题难以查明。一审法院不了解当年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应当本着认真的心态予以充分查证,也应当充分询问各当事人。并且,针对特殊人员每年都发放的补助,既不可能是抚恤金的性质,也不可能是需要预先缴纳的社保性质的款项,省老干局的同志当然会回答不是社保。2.一审判决对区分遗产的关键点的归纳,并不正确。一审判决归纳区分遗产的关键点为是否生前缴纳或储蓄的财产的返还,这个大前提本身就是错误的。遗产的范围第一项就是公民的收入,收入的其中一项是工资补助性收入,当月工资在下月发放是常识,年终奖或全年性的奖励补助在年终或者下一年度发放也是惯例。本案中的特殊补助是当年发放上一年度的款项,也不改变其工资补助收入的性质。所以,生前缴纳的款项死后返还,只是构成遗产的一部分,还有其他款项是生前应当取得,只是支付期并非在生存期内,同样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一审判决对是否遗产进行这样的归纳是不正确的,也是作出错误认定的原因之一。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1提供的证据,***当年交付25万元给**2保管,但其反悔不予承认,导致母亲要与女儿对簿公堂,此时***已经身患癌症多年,对**2的此种行为应予以谴责。这样枉顾人伦的行为,在一审判决中没有任何提及,根本看不到对道德人伦的一点向善鼓励,反而机械地进行平分,令人无法接受。**1数十年对母亲***生活、健康上的关心、照顾一如既往倾尽所能,在其住院期间,也是日夜专心照顾。而**2原来是与***共同生活的,却因钱财问题产生矛盾,之后就再也没有照顾过***,还昧下***的救命钱。**3、**多年来音信全无,即便居住在同一个城市,也没有对***尽赡养义务。更因**3的所作所为极为不孝,***一纸诉状将**3告上法庭,所以***才会有将所有遗产交由**1继承的想法,并且订立遗嘱,嘱托由**1办理丧事,领取抚恤金等款项。**1忠实履行了作为儿女的本分,为***养老送终。一审判决没有尊重亡者遗愿,对尽到义务的儿女没有照顾鼓励,对不履行赡养照顾义务甚至不孝的儿女没有任何谴责,反而机械地平分抚恤金、丧葬费,根本不能体现我国传统的孝道,也没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的社会作用并不合适。这样的判例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也会为即将发放的2020年度四个月的补助金留下争议的尾巴。一审判决的价值导向不单只与当今的道德法律精神严重不符,对**1也极为不公。特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改判。 **2、**3、**答辩称,1.坚持一审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平分遗产。2.关于退休补助款60930元,该笔款项不是遗产,是在***去世后才取得,并且名称叫去世清算金,所以不按遗嘱分配。3.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也不属于遗产。 寰球公司答辩称其不对本案表态,但是希望二审法院对2022年1月新发放的一笔补助款30853.33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020年12月16日,**2、**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由**2、**3、**分别分得丧葬补助费6690元及一次性抚恤金6690元;2.诉讼费由**1、寰球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死者***(1933年10月24日出生)于2020年4月17日去世,其生前留有遗嘱,遗嘱载明:1.***与配偶***共生育有***、**3、**1、**2四个子女;2.在***去世后,财产均由**1继承。 **系***之子,***于2019年去世,***的丈夫于2007年去世。 本案中存在的款项包括:1.广东省老干部局发放的去世清算金60930元;2.广东省社会保险清算代付户发放的55920元(载明为“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3.广东省社会保险清算代付户发放的两笔款项合计3572.68元(备注均载明为“社保”)。因双方未就款项的分配达成一致,因此上述款项现均存于寰球公司,均未发放。 针对上述第1笔款项,一审法院去电咨询广东省委老干局,该局工作人员回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系1949年10月1日成立,但此时广州并未解放,直至1950年才解放。因为当时不存在广东省委政府,所以在此期间退休的人员,退休待遇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广东省委老干部局经研究决定,为这些人按照国家机关待遇补足退休金,这就是“去世人员清算金”的由来。 一审法院特别追问,请该工作人员澄清“去世人员清算金”是否如社保一样,属于当事人原先缴纳给国家,死后退还的款项?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是。 根据**1提供的丧葬费发票,其为死者丧葬支出费用合计9608元,没有发票的部分法院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因本案是继承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应对查明的全部遗产或非遗产财产进行处分,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因此可以不拘泥于**2、**3、**的诉请,一并进行处理,故对于**1提出的反诉一并进行处理。 二、区分遗产与非遗产财产的关键点在于,该笔财产是否是死者生前以各种方法储蓄、预付的款项的返还。本案中,上述第3笔款项属于死者生前缴纳的社保、***的返还,属于遗产,应当按照死者的遗嘱由**1全部继承。但上述第1笔、第2笔款项是国家对死者的补偿,不是死者生前储蓄、预付的款项,不属于遗产,应当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置。 综上,上述第3笔款项共计3572.68元应由寰球公司发放给**1,上述第1笔、第2笔款项共计116850元应由**2、**3、**及**1均分,但在均分之前应当扣除**1支出的丧葬费用9608元,剩余107242元可供分配,每人可分得26810.5元(***代位继承)。 三、关于帛金,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款已由寰球公司向**1支付,因此对**1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2、**3、**没有要求**1向其分配该款,属于对自身合法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法院予以尊重并不予分配。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判决如下: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寰球公司应向**、**3、**2分别支付26810.5元;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寰球公司应向**1支付39991.1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1提交证据如下:1.银行流水(***社保账户),拟证明***从2016年开始领取干部补贴,每年的标准由省委老干局制定,委托省社保局代为发放。2.付款通知单,拟证明***干部补贴发放情况。3.关于做好省直单位部分已故粤组通(2016)28号文照顾对象有关补助补发工作的通知,拟证明***最后一期的干部补助为30853.33元。4.**1与省委老干局业务科***的通话及记录,拟证明2020年12月及2021年12月发放的均为省直机关28号文的干部补贴。 **2、**3、**质证认为:证据1、2,真实性由法院判定,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性。证据3,不在一审起诉的金额范围内,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证据4,这是**1与案外人的聊天,无法核实真实性,三性不予认可。 寰球公司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于2020年3月12日立下公证遗嘱,**去世后其所有财产全部遗留给女儿**1。2020年4月17日,***去世。本案争议焦点是广东省老干部局发放的去世清算金60930元的性质问题,具体而言,如果属于***的个人财产,则应按照遗嘱分配,归**1所有;如果不属于***的个人财产而应属其亲属所有,则应参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给其法定继承人。根据一审法院的调查情况,该笔60930元款项是针对粤组通[2016]28号文照顾对象(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此列),按照国家机关的待遇标准补足退休金,亦即属于***应得的退休待遇,只不过是在其死后进行清算、予以发放,其性质等同于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因此应认定为***的个人合法财产。**1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对此提供了佐证。综上,该笔60930元款项应根据***所立公证遗嘱,交由**1一人继承。 关于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比例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虽在***生前,**1对其照顾、陪伴较多,但根据***所立公证遗嘱,***的所有财产均由**1继承,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对抚恤金、丧葬费予以均等分割,并无不当之处。**1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机械地平分抚恤金、丧葬费,不能体现传统的孝道,也没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争议的三笔款项中,去世清算金60930元、两笔社保款项3572.68元,均应归**1所有,由寰球公司支付给**1。抚恤金、丧葬费55920元,在扣除**1已支出的丧葬费用9608元后(亦由寰球公司支付给**1),由**1、**2、**3、**均分,各应分得11578元[(55920元-9608元)÷2]。 综上所述,**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去世清算金60930元的性质认定有误,处理不当,故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89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3、**2分别支付11578元。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89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1支付8568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3、**2分别负担600元,**1负担9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3、**2分别负担600元,**1负担9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