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9)京0102行初268号
原告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源康公司)诉被告河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处理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公司)、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盛世源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珈呈、韩平,被告省财政厅之委托代理人葛大海、高晓光,被告财政部之委托代理人韦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交易中心、易联众公司、第一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此外,关于原告盛世源康公司认为第三人易联众公司PACS系统需要进口法国影思公司医学图像处理软件才能满足三维图像处理需要,不符合此次招标项目的国产化要求一节,因其未在政府采购程序中向采购代理机构第三人交易中心提出质疑,亦非向被告省财政厅投诉事项范围,不属于本案对被诉处理决定合法性审查范围,故对此本院不予审查。
被告财政部在收到原告盛世源康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立案,向被告省财政厅和行政复议第三人分别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根据被告省财政厅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涉案证据、依据,经调查审核相关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被诉处理决定的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原告盛世源康公司、被告省财政厅、第三人交易中心、易联众公司、第一医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告省财政厅就原告盛世源康公司的投诉事项予以全面审查,所作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财政部对被诉处理决定予以全面审查,履行受理、审查、告知以及送达等程序性事项,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盛世源康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依法认定易联众公司PACS系统软件CFDA认证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管学雅
人民陪审员 刘序昕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法官 助理 颜九洲
书 记 员 刘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