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3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根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宝云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宝云软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以其已与上诉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被上诉人安徽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事项已全部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上诉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亦于2018年6月19日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征求意见,本案其他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申请及上诉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规定,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对前述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上诉人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上诉人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上诉人安徽锐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45元,由上诉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负担26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红
审判员*娟
审判员许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附:(2018)皖01民终354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