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初1008号
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居家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民居家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