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2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兄弟创合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6号1-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兄弟创合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合科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2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尚未确定开庭日期,已远远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的最长办案日期,没有确定开庭具体时间不能认定为“正在等待开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创合科贸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于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创合科贸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3日拖欠工资7356.32元;创合科贸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3103.44元;创合科贸公司支付**提成款55718元;创合科贸公司支付**生育津贴12668.13元;创合科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897.7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因**与创合科贸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故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经查,就**与创合科贸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定开庭时间并已告知双方当事人。故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燕军
审判员 赵 楚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梦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