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22585号
原告:**,女,1987年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兄弟创合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6号1-2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兄弟创合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3日拖欠工资7356.32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3103.44元;4、被告支付原告提成款55718元;5、被告支付原告生育津贴12668.13元;6、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897.7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4年5月4日入职被告,担任销售一职,入职时约定月工资5000元,并根据销售业绩发提成工资。被告自2016年1月30日以后不再发放提成工资,并拖欠工资,原告无年休假但被告扣发休假工资。原告2015年8月底查出怀孕并告知被告,原告怀孕前期孕酮极低并有流产迹象,原告告知被告法定代表人,但被告不关照,反而要求原告加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告递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补偿,被告对此置之不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因**与北京兄弟创合科贸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