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安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2民初82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徽安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小区28号楼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1518309C。
法定代表人:汪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查育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程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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