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028号
原告:**国,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安徽安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小区28号楼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1518309C。
法定代表人:汪群,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与被告***、安徽安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5179.36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5179.36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996元,由原告**国、***、***预交,待本案审理终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