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6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928908-4。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组织机构代码:56283817-1。

法定代表人:李贵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做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50000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或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正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