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29民初1141号
原告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13号476A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涛、邓思昀,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489213438C。
法定代表人黄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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