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西城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928908-4。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6283817-1。
法定代表人:李贵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尤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941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尤民初字第2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良云
审判员 黄绍杜
审判员 王庆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茜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