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执39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13号476A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民。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仲案(2016)171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金87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明辉
审 判 员 陈晓龙
审 判 员 林伟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易麦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