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24民初1463号
原告:罗长宗,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罗长宗与厦门川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罗长宗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长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长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