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

成都众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2372号
原告:成都众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凤凰东六路105号附1033号。
法定代表人:阴杰,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5号楼402、408-41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众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众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6元,由原告成都众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