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

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与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6576号
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滨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田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5号楼402、408-412室。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职务不详。
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撤诉。
因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本案案件受理费0元。
审判员钟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