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9591号
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F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5号楼402、408-4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美讯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