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1330号
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负责人:田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男,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冠江,男,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身婷,女,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云,女,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
负责人:罗八一。
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诉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流井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蒲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