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5号楼402、408-412室。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1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