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3583号
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4元,由原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媛
书记员 张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