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22执667号之十
关于申请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刚、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9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刚、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刚、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50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履行了义务款49700.00元,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罗刚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已经对被执行人罗刚、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因存款尚不足以支付执行费,本院未采取扣划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江县云锦苑小区7栋1层1-1、1-10、1-11、1-12、1-13、1-2、1-3、1-4、1-5、1-8号有商用房,上述房屋均在南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并设置抵押登记,本院予以查封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询价,因评估的价值不足以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院决定不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3、查明诉讼中第三人叶永德为四川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位于巴中市兴文开发区的巴中市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7幢3层1、2、3、4、19、20、21、22号商铺无产权登记,所在的土地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权处置。 三、通过调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民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据申请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强 审判员 钟 波 审判员 岳岐峰
书记员 杜仲文